8.允许群体或个人持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凡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如投资各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9.科技人员在本单位创造出软件成果,一般应获得该成果70%的权益。软件企业可以用股权或期股、期权等形式奖励经营者和有贡献的人员。
10.在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所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征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11.从事软件工作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三、积极开拓软件市场
12.鼓励我省有实力的软件企业在国外、省外建立办事机构,广泛开展合资合作。省政府将扶持几家重点软件企业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使之成为我省软件产业的对外窗口。
13.推进政府、企业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建设,拉动全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利用网络技术、数字化城市和数字化省域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推行政务公开;加强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管理的信息化,努力开展电子商务;要深入开发行业信息资源,搞好社会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为支持我省软件企业的发展,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在实施软件产品及系统集成采购时,在其性能、价格、质量等方面同等条件下,本省企业优先。
14.加强软件交易市场建设。以沈阳、大连为重点,建立软件产品和产权交易市场,推动软件产业的市场化进程。
15.省政府每年举办一次“中国·辽宁国际软件交易会”。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适时组织软件企业参加国内外博览会、投资贸易洽谈会和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促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16.“十五”计划中省、市政府要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门用于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和软件园区的建设。
17.建立省软件发展种子资金。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各按25%的比例共同出资1000万元,作为省软件发展种子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沈阳、大连软件园区内新创办企业的资助。凡获得省软件发展种子资金的市,必须按所获得资金的2倍匹配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