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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文化厅,并挂辽宁省文物局牌子,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文化厅(辽宁省文物局)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和文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省新闻出版局承担的审核从事音像制品进口单位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审批文物商店的外销资格。
  (三)转变的职能
  将音像制品出租、零售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与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和指导全省文化科技工作。
  (三)管理全省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研究与生产,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促进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研究拟定文化市场管理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规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全省图书馆事业;研究拟定全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研究拟定全省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扶持农村电影市场的发展;管理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和电影管理费。
  (九)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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