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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委办[2000]6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8月22日

浙江省教育厅(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和《中共中央关于中共浙江省委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44号)精神,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经省政府授权,将实施中专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专业设置的审批、招生计划的制订、毕业证书及发放的管理等权限,下放给副省级市、地级市。
  2.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副省级市、地级市审批,省教育厅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定,省教育厅备案。
  3.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省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省属高等学校。
  4.将省部属高等学校校长助理、人事处正副处长、财务处长、监察审计处长的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省部属高校,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5.将普通话培训和测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信息、服务,高中及其以上教育办学水平评估,举办民办高校,开发高教园区,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职能中的部分具体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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