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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旅游局机构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旅游局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旅游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旅游局是受省政府委托,承担旅游业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1.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计划和旅游价格的管理职能。
  2.将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省有关法规与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三)培育和完善全省旅游市场,贯彻国家关于国内旅游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及旅游统计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旅游资源开发专项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旅游车船和旅游游乐设施、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与服务标准;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归口审批或报批经营出入境、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管理全省居民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及相关事务,研究掌握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发展规模;归口管理省内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签证,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负责旅游行业派驻境外的机构及境外在我省开设旅游机构的报批和管理事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全省旅游行业教育及培训工作,贯彻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按规定组织全省旅游行业各级岗位资格考试认证;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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