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青海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中藏医药
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卫规财[2000]503号 二000年九月七日)
各州、地、市卫生局、计委、经贸委:
为了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和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减少药品采供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批复》(青政办函[2000]42号)精神,决定在我省的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试点工作。
全省确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的省市级医疗机构为: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青海省妇产儿童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青海红十字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州级试点单位为海北州;县级试点单位牧业县为同德县,农业县为民和县。各州、地、市要尽快抓好1-2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采购统一招标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务必从全局出发,通力合作,积极组织推动并认真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协调,保证此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各地区和各单位在试点工作中要实行质量优先,兼顾价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各地区和各单位在试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原则、目标、招投标程序进行。严禁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谋取私利。严格禁止药品营销人员使用不法手段推销药品。对违法乱纪者,依法进行惩处。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以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公布试点工作情况,提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一定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同时要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反应灵敏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为契机,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范围,通过试点对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配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价廉,积极进行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新型医药批发配送网络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