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宽
粮食收购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的通知
(办字[2000]7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拓宽粮食收购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拓宽收购渠道,完善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外,允许和鼓励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允许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委托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允许经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省政府认定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农村收购粮食;鼓励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二)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粮食仓储能力和相应的收购资金,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用粮企业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须年耗粮食5000吨以上。
(三)凡需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应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直接收购列入保护价范围粮食的,逐级上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征求省粮食局意见后审批。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粮食的,由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直接到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收购粮食的,由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审批。通过审批的,由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二、积极培育粮食市场,搞活粮食流通
(一)坚持常年开放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集贸市场和粮食行市,原粮和成品粮均可上市交易。
(二)大力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发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的龙头作用,每个县培育建设1~3个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