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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布旅游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公布旅游汽车运价标准的通知
(琼价工字[2000]250号 2000年9月8日)


各市、县物价局(办)、交通局,省各有关旅游企业、旅游汽车经营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省旅游汽车运价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旅游旺季随意涨价、淡季低价倾销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优化旅游环境,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发[2000]26号)文件精神和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规定,制定我省旅游汽车运价标准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游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从我省旅游汽车客运的实际出发,按计程和计时两种形式制定《海南省旅游汽车运价基价标准表》(见附表1),此标准允许上浮30%或下浮20%,具体价格由包车方与承运方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商定。
  二、为了便于操作,有利于社会监督,现按海南1-4天游分别换算成旅游汽车包车基本运价标准、最低运价标准和最高运价标准(见附表2、3、4)。
  三、旅游汽车包车运价管理实行“以基价为中准价,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的原则,附表2为正常经营价格,淡季下浮不得突破表3标准,旺季上浮不得突破表4标准,“五一”、“国庆”、“春节”旅游黄金周,运价标准允许在表4标准上最高再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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