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市外转诊要求:
1、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疗保险规定,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批转诊申请。
2、 市外转诊原则是转上不转下,转入医院必须是技术力量和医疗设备优于转出医院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3、 市外转诊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如需转第二所医院,必须有第一所医院的转诊证明,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90天,应凭转诊医院的证明,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四) 市外转诊费用审批报销办法:
1、 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或用人单位垫付,患者出院后凭市外转诊申请表、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和有效单据,每月10日前报送省社会保障局结算。
2、 住院费用只报销核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患者入住超标准病房,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和使用自费药品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3、 凡未经省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而自行转诊,自找医院,自购药品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临时赴外地工作人员住院费用报销办法:
(一) 报销范围:
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期间外出因患急病而住院的医疗费。
(二) 报销要求:
职工赴外期间,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院急诊住院,须在入院后七日内报告省社会保障局。返回后凭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有效凭据及单位证明,到省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间定为每月十日之前办理异地就诊报销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其医疗费用不予以报销。
第九条 职工在门诊期间进行符合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费用在150元以上的,需经主诊专科医生提出申请,经本院医保科主任同意,报省社会保障局备案,方可进行检查治疗,由定点医院单独核算。个人负担30%,由个人与医院结清;财政负担的70%部分,由医院在次月的10日前报省社会保障局结算。省社会保障局对医院所报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进行审核无误后,扣除5%的质量服务保证金,予以支付。质量服务保证金在考核医院的检查结果阳性率和诊治符合率合格后予以支付。
第十条 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就医和费用结算办法:
(一) 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符合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患者,需持本人近两年门诊病历和诊断结果,报省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核确认;对没有确认的慢性病患者,省社会保障局指定医院复查,费用由患者自己负担。对审核确认的慢性病患者,由省社会保障局出具《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患者每次就诊时须出具《专用病历》并由医疗机构填写有关内容。患者可将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必须是定点医院)和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