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诊疗项目内合理的医疗费实际支出额未达到定额费用总额90%的按实结算;对医疗费实际支出达到定额费用总90%以上、低于100%的,按定额结算;对医疗费实际支出超过定额费用总额10%以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30%,财政负担70%;超过10%以上至20%以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70%,财政负担30%;超过20%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3、 职工住院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2000年暂定为3万元)以上部分,单独结算,按陕政发[2000]30号文规定的比例,由个人在出院时交清个人应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的90%由省社会保障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剩余10%部分 作为质量保证金,由省财政厅、劳动厅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如实申报医疗费用明细资料,省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和支出,予以剔除。
第六条 职工市内转达诊住院和费用结算办法:
(一) 职工住院治疗后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往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诊断治疗的,须由首诊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经医院医保科同意,报省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 市内转达院原则上是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达向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需的医疗设施或治疗手段。
(三) 省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达院进行统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院参保者住院人次1%(个别专科除外)。
(四) 每半年平均转院在本院参保住院人次1%以内者,省社会保障局同转入、转出医院分别进行定额结算;每半年平均转院超过1%者,每转出一例患者,相应扣减出医院一个定额结算标准的60%。
(五) 市内转诊职工以首诊医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转入医院等级高于转出医院的,患者须向转入医院交起付标准的差额,个人自负部分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工市外转诊住院和费用结算办法:
(一) 市外转诊条件:
1、 经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 患者病情严重而本院无条件进行的检查项目或无足够条件救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 市外转诊程序: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患者,先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由院医保办或业务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报省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时通知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