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职工入院治疗,以个人帐户卡资金或现金交本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及一定押金,将本人《诊疗证》及<个人帐户卡>交主治医师连同住院病历存查,主治医师核实人、证、卡(指个人帐户目测)一致后,进行合理检查,因病施治。职工住院期间,医生不得开与诊疗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药品范围暂时使用<陕西省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陕卫计发[1998]109号)(新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公布后以最新公布为准);开具超出药品范围的药品,须经患者本人同意,费用自负。在进行门诊紧急抢救医治危重病种时,因病情需要需用人血白蛋白、脑活素、脂肪乳、新鲜全血(包括成份用血)的,其费用个人负担30%。住院期间进行费用在15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须经本人同意,医院医保办审核,其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个人负担30%。患者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医院填写<住院治疗收费明细表>,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方为有效。
4、定点医疗机构经查患者治,符合出院指标的,医院应马上给患者发《出院通知单》,通知其出院,否则自符合出院指标之起,一切费用由医院承担;若患者接到《出院通知单》,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5、办理出院手续。患者持《出院通知单》到医院结算处办理出院手续,由医院填写《住院医疗费结算表》,并由患难与共者本人或家属签字,方可有效,同时,应由患难与共者本人自付的费用,由本人与医院结清。应由财政结算部分,由医院与省社会保障局结算。若患者自行出院,未办理结算手续的,由医院通知省财政厅冻结个人帐户,省社会局追回《诊疗证》,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 省社会保障局与定点医院费用结算办法:
1、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省社会保障局牟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结算定额参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00年度出院人次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执行。具体为:三甲 三乙 二甲 二乙 一甲 一乙3640 2750 2400 2260 1900 1800
2、结算办法:
(1) 省社会保障局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10日前根据上月参保职工住院患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填写《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审核单》并附有关资料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核结算。
(2) 省社会保障局对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参保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并于接到结算审核单15日内根据审核确定的参保职工住院群体在定额控制指标以内的费用总额,扣除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后的95%,向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支付费用;其余5%留作服务质量保证金,结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每6个月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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