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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住院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0]25号)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函告省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院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纲用包括: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指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符合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支付的费用;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职工住院病种目录和门诊紧急抢救病种目录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目录,部分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按《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陕劳发[2000]274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职工住院医疗管理工作由省社会保障局负责,住院医疗费用由省财政厅按支出预算定期拨付给省社会保障局,由省社会保障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五条 职工住院及费用结算办法:
  (一) 职工住院程序和个人费用结算:
  1、 根据就近原则,职工可在省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
  2、 职工住院凭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的住院通知单、本人《诊疗证》经医院医保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同时由医院医保办负责报省社会保障局备案。对门诊紧急抢救危重病种患者和重症监护的病种患者,先入院治疗,后办理医保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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