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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若干地税发票使用期限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自然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若干地税发票使用期限的公告
(穗地税发[2000]358号 2000年8月25日)


  为规范我市地税发票的使用管理,现就我市若干地税发票使用期限公告如下:
  一、以下地税发票使用期限至2000年9月30日止: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摄影冲印业发票》和《广东省广州市洗染发票》;
  (二)业户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饮食、摄影冲印和洗染业务发票。
  二、以下地税发票使用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19 年 月 日"日期栏的地税发票;
  (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 票》、原番禺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番禺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票》和原花都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花都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
  三、业户已领购上述发票到期限届满仍未用完的,应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番禺区、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清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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