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自然失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若干地税发票使用期限的公告
(穗地税发[2000]358号 2000年8月25日)
为规范我市地税发票的使用管理,现就我市若干地税发票使用期限公告如下:
一、以下地税发票使用期限至2000年9月30日止: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摄影冲印业发票》和《广东省广州市洗染发票》;
(二)业户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饮食、摄影冲印和洗染业务发票。
二、以下地税发票使用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止;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19 年 月 日"日期栏的地税发票;
(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 票》、原番禺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番禺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票》和原花都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花都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
三、业户已领购上述发票到期限届满仍未用完的,应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番禺区、花都区地方税务局清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