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资兴办独资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三年以企业缴纳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的5一10%,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支付。
第六条 奖励支付办法:
(一)引进资金在按照投资方和用资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到位后,由用资单位或引资者到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填写引进资金奖励申报表,并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经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领导审签后,由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支付引资奖励金。
l、引进贷款或引资兴办合资、合作项目,在引资之前,由用资企业与引资人签订引资服务协议,依约定在资金到位之后,到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办理有关奖励支付手续。
引资兴办独资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由引资人持投产独资企业证明,到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办理有关奖励支付手续。
2、由企业支付的奖金,在办理领奖手续时,需填写全市统一制定的奖励申领审批表,并由企业法人依合约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下文批复执行。所签合约、奖励申领审批表及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批文作为各级财务记帐依据。
企业支付的奖金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同时设置“引资奖励”明细科目,在年终财务决算报告中单独说明,并将奖励执行情况报同级财政和税务机关,作为审批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的确认依据。建设项目的引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项下列支。
3、市政府预算外资金支付的奖金,由企业或引资者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下文,由市财政支付。
(二)引资金额全额到位,奖励金按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支付;
(三)引进资金按合同规定分批到位,奖励金按分批到位资金比例支付。
第七条 办理奖励申报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用资单位核实确认的资金到位书面证明;
(二)用资单位开户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以设备投资的,需提供商检机关出具的商检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引资者的奖励为合法收入,各级监察、审计、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应予以保护。
引资者领取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理扣除引资成本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和领取奖金应同时办理,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