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引进投资奖励办法
(2000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开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外商、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和民间团体、个人来同投资,促进金融机构与我市企业合作,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格局,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为本市各类投资项目直接引资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资者,引资者不受身份、职务等条件限制)。
引进资金用于:
1、投资收购本市企业;
2、投资对本市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
3、承包、租赁经营本市企业;
4、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及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投资是指:
(一)引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二)引进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各商业银行(含外埠银行)投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长期贷款(合国家债券);各商业银行(含外埠银行)投入市内中央、省属企业及市属优势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三)引进国内及省、市专项计划外的资金。包括从国家、省各有关部门引进的贴息贷款及划拨资金。
(四)引进境外投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引进市辖区域外国内各地区投资。包括从国内外、省内外大企业集团及民间团体、个人或其他渠道引进的资金。
第四条 引进投资奖励标准:
(一)从国家、省各有关行政部门引进的贴息贷款及划拨资金,按资金总额的l-1.5%予以奖励。
(二)从国内外、省内外大企业集团、民间团体、个人或其他渠道引进的资金,按资金总额的3-5%予以奖励。
(三)从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及其他商业银行争取的各类长期贷款(包括国家债券),按贷款总额的1-1.5%予以奖励。
(四)从各商业银行引入市内中央、省属企业及市属优势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总额的0.5-l%予以奖励。
(五)发放奖金按当日国家汇率以人民币支付。
第五条 支付奖励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兑现。
(一)引进贷款或引资兴办合资。合作项目,奖励金由用资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可进入经营或生产成本。
投入市属重大项目及培植特大型市属重点企业的奖励,市政府预算外资金支付59%,企业与项目公司支付50%。市属重大项目及重点企业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