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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十七)对进入兰州软件科技园的软件开发企业、进入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园的符合孵化条件的在孵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所得税3年扶持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十八)进入兰州软件科技园、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园的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此外,对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2年扶持企业。
  (十九)对高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对进入高新区的内联企业(指兰州市以外的投资者在兰州以各种形式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经营期10年以上,市外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占总投资额25%以上的生产性内联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局按总投资中引进资金所占比例,全额列支2年、减少列支3年;经营期10年以上,市外投资部分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生产性内联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局按总投资中引进资金所占比例,全额列支3年,减半列支5年。
  (二十一)对内联企业一次性购买高新区新建区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减半征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二十二)市外投者来高新区新建区投资新办生产性内联项目,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产品出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内联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十三)对科技含量较高的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进入高新区新建区,需购置土地,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土地出让金优惠30%。
  (二十四)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和效益突出的企业进入高新区新建区,高新区管委会可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扶持。
  (二十五)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在高新区成片征地的,可免交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二十六)新建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年上缴地方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局按50%列支2年,年上缴增值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高新区财政局按50%列支1年。
  四、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
  (二十七)对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按兰政发(2000)59号文《兰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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