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六)在高新区设立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来源为:争取市科委科技三项费、市扶优扶强资金、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以及高新区科技扶持资金和从给企业的税收返还中提取10%的资金,3年内每年筹资额不低于300万元。技术创新基金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重点扶持。
(七)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后,高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也可和高新区直属公司的资产或高新区土地捆绑申请发行股票上市。
(八)对符合国家扶持对象的高新区企业,高新经济贸易发展局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扶持资金。
三、扶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九)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对进入高新区新建区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部分进新建区),所得税免税期满后,高新区财政局列支所得税3年,对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延长1-2年扶持企业;对销售自产高新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2年扶持企业。
(十一)对进入高新区新建区(生产部分进新建区)高新技术企业(2000年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0年起,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的50%,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2年扶持企业;对未享受过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自产高新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2年扶持企业。
(十二)对进入高新区新建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取得的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十三)经高新区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十四)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六)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进入高新区新建区的,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先享受本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时由高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初审报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