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兰高新管发[2000]49号 2000年8月24日)
各办、局、创业服务中心、各驻区单位、各企业: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经2000年8月24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0年8月24日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迎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加快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发展,加大对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现把高新区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吸引创业人才
(一)市外投资者(凡兰州市以外在高新区进行投资的国内各种经济成份的法人、公民和其它组织)本人有要求,并有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认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允许在兰州落户(包括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并免征城市增容费:①在高新区投资100万元以上者;②3年累计纳税额30万元以上者;③连续3年接受本地区待业员、下岗职工50人以上就业,并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者。
(二)外省市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高新区实施转化的,经高新区人事劳动局认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落入本市,免交各种费用,用人单位对其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以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向高新区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四)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实施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中从事科技开发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高新区人事劳动局会同省人事厅高新区人才资源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