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沧白路停车库收费标准的复函
(渝价[2000]526号)
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停车场管理处:
你处关于沧白路停车库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司停车库进出口一个,面积为2600平方米,停车位81个,设施完善,该场地处繁华地区,符合停车库的条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库实际,经研究,核定你处停车库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4元。
2、 大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
3、 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
4、(1)小型车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型车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按2元收取,4小时内按3元收取,12小时内按5元收取,24小时内按8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