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同意平潭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榕价公字[2000]67号 2000年9月4日)
平潭县物价局:
你局岚价费字(2000)31号“关于平潭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县开征污水处理费,具体通知如下:
1、凡在平潭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污水单位及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30元/吨。
3、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和自备水总量的90%计算。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企业等)其污水排放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的90%计算。
4、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