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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
执法队伍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省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清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合同工、临时工。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过程中,必须把清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合同工、临时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前必须完成清退工作。省政府行政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此项工作重点进行验收。对于未完成清退工作的,不予验收。今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违者将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临时工、合同工被清退后,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搞好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为了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为经济发展营造文明宽松的环境,省政府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根据收费项目情况,分别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重要项目须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关于“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的规定,市及市以下政府和任何部门都不准违反上述规定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政府以及财政、物价部门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重新收取;凡是中央和省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立即取消。对于经营性收费,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过程中,要集中力量和时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省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这次行政执法大检查要把各级行政机关治理乱收费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验收,对于乱收费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进行处理。
  三、坚决制止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名义进行违法行政的各种行为和作法,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执法机关要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假借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及建立行政执法制度之名,擅自下放法定职权;不允许巧设名目,把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权转让给根本无资格实施的组织或个人行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行政执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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