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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
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通告


  为保证本市人口普查工作在2000年11月1日如期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至2000年10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户口整顿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常住人员、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和暂住人员、流动人员。
  二、户口整顿工作的方法,是由户口整顿工作人员对户口整顿对象的户口登记状况及去向逐一上门核对。
  三、户口整顿对象应当办理以下有关户口登记事项:
  (一)常住户口登记:每个公民都应当向自己的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还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暂住人口登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应当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务工、经商等人员,还应当申领暂住证。
  (三)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四)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在规定时间内,由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
  (五)迁出登记:公民在迁出户口前,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常住户口。
  (六)迁入登记:公民迁入时,必须持有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的入户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
  (七)变更、更正事项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某些项目,如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或者有些项目在申报登记时出现差错需要变更、更正时,应当及时持有效证明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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