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建设厅、
区环保局关于制定石嘴山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194号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石嘴山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
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特急计价格[1999]1192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结合石嘴山市实际,现将石嘴山市收取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黄河、湖泊中取水),在供水价格或自备供水资源费基础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污水处理费由石嘴山市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统一由石嘴山市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办公室在收取城市水资源费时征收。收取污水处理费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上缴石嘴山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
二、污水处理费核定的原则及收取标准
1、污水处理费核定的原则
根据国家规定,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2、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凡在石嘴山市(含大武口区、石嘴山区、石炭井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均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公共事业用水,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40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军队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50元;工商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每吨水加收污水处理费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