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地方税务局征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地方税务局
征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0]9号 2000年8月31日)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缴工作正常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征缴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及开办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所需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实行“规定基数、同业绩挂钩、目标考核奖惩”的原则,半年预拨,年终结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按征缴总额0.6%的比例拨付管理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总额超过90%、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超过7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提高0.06%的拨付比例;征缴总额低于90%和70%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减0.06%的拨付比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