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旅游发展基金有否按规定停征;
(十二)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税收执法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局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省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在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对照国家统一税法,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全面或重点检查具体执法文书、卷宗;
(四)对于需要验证的情况,可以向相关的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别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00年8月26日至9月10日为自查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和省统一规定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等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和省统一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同级地税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对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和省统一规定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地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费)款,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送。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具体负责,并由各级地税机关法制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