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浙地税法[2000]22号 2000年8月3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制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 128号)精神,省局研究决定,2000年继续开展全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完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地税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树立地税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形象。
二、检查内容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1999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主要是:
(一)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自定减免税政策、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无擅自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对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帐户利息的征税情况; 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界定(重点是对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来源地的确定即境内外所德的判定是否准确,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否混淆;根据境内居住时间适用有关税收政策是否正确;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纳税义务的确定是否正确);
(四)对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情况,有无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情况;
(五)城市房地产税是否存在越权减免情况;
(六)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情况;
(七)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情况;
(八)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
(九)听证和案件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执行查处分开制度,是否切实履行了审理监督职责;
(十)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是否规范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