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通知

  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资金核实以及建章建制情况。
  (一)基本情况清理:对各预算单位户数和编制、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资产清查:对各预算单位占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三)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结合单位经费来源状况,对经费来源渠道、其他收入情况和预算外资金等,逐项清理核实,并对预算单位支出情况按项目进行清理。
  (四)资金核实:在对预算单位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五)建章建制: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
  四、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
  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从2000年9月15日开始,2000年11月30日结束。2000年9月30日为清产核资的时间点。
  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0年9月15日至2000年9月30日)
  1.各预算单位明确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2.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自行制定具体的清查基础表式。
  3.组织参加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人员培训。
  4.在单位进行动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00年10月1日至2000年11月20日)
  1.单位自查(2000年10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采取专职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各项财产进行认真清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编制本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和写出清产核资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组织复(联)查(2000年11月1日至2000年11月10日)。在预算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所属单位进行复(联)查,复(联)查面不低于全部预算单位的30%。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要责成其补查。复(联)查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并写出清产核资结果的书面报告,分别报省财政厅归口管理职能处室和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审核中心,由各归口管理职能处室审核后,送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数据录入汇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