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通知

  一、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目的和要求
  开展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是为加快省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细化预算编制,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预算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
  (一)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具体组织进行。
  (二)对预算单位占有的全部财产进行彻底清查,将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收入与支出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
  (三)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情况、人员经费支出情况,并对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做好编制与人员情况的核对工作。
  (四)预算单位要将清查结果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格式及要求,进行填报和数据录入。各预算单位基础清查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各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报表格式和内容自行设计。
  (五)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核准后进行处理。
  (六)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切实加强预算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
  省级预算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财政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
  (二)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
  (三)列入省级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是指由财政提供日常经费保障或近三年连续有财政专项经费的单位。
  凡有财政经常性关系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按本方案进行清产核资。
  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应按照国家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和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清查登记。
  三、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内容
  省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