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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吉林省政府建筑工程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吉林省政府
建筑工程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通知
(吉政发[2000]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政府建筑工程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组成人员,该决策会议组成人员业经省委审定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决策会议职责
  吉林省政府建筑工程产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是经省政府授权,对省直建筑工程产业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组织形式,代表省政府依法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对省政府负责。其职责任务是:
  (一)决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二)审议批准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委派或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除外),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营运目标,考核其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效绩进行奖惩;对营运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产权变更、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四)决定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解散和清算;制定或审议批准以及修改营运机构章程。
  (五)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工资总额。
  (六)其他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
  二、决策会议组成人员
  主任:魏敏学 副省长
  成员:
  徐大新 省政府副秘书长
  朱廷士 省建设厅厅长
  张 大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王化文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长太 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
  孙宝海 省企业工委副书记
  暴学龙 省人大常委会常委、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朱家训 省建设厅原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决策会议全体成员均为兼职。
  三、其他事项
  决策会议不纳入省政府行政机构序列,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决策会议议事规则、责任制度由决策会议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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