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乡镇企业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乡镇企业局是主管乡镇企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1.不再承担组织乡镇企业对外出口自营权的审核申报。
2.不再承担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审批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乡镇企业的法规及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指导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三)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与内部审计。
(四)组织乡镇企业统计与信息工作,分析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五)引导乡镇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企业布局,引导地区间经济技术工作;指导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教育培训和质量标准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乡镇企业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法规处)负责机关政务与事务工作;负责乡镇企业宣传工作;负责局内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有关乡镇企业的法规与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改革;负责综合调研,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和领导讲话。
(二)计划财务处
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及内部审计工作;拟定乡镇企业的年度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乡镇企业投资及资产的管理;组织乡镇企业统计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负责直属单位财务会计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