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承办全省民族体育运动会等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七)管理全省蒙古、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在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有关民族学校布局规划和发展方向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团结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研究世界民族和宗教情况,开展有关少数民族和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十二)办理宗教团体所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协助有关部门和地区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重要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信访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等活动。
(二)政策法规处
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参与起草和审核涉及民族关系的法规;协调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有关事项;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参与少数民族人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