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
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5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辽宁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拟定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研究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情况及各种宗教情况,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制定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管理使用;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