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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级公路、
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

  一、高等级公路、铁路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是社会的公益事业。为确保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用地,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市建设用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用于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青苗及附作物补偿等适用本规定。
  三、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是政府行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集体土地征用后,所剩耕地面积(确权发证数)人均粮地0.5亩以上或菜地0.4亩以上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不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低限执行。菜地及粮食制种地和专用鱼池补偿标准同于一般耕地。如被占地人员要求转为非农业人口,只办“农转非”户口,不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人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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