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移动通信附加费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0]162号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各市物价局:
你公司“关于取消移动通信附加费的报告”(豫移[2000]0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减轻用户的负担,进一步促进移动通信消费需要,同意你公司对移动通信用户停止征收本业务区内通话附加费(含基本月租费)和漫游通话附加费(详见附表)。考虑到计费程序修改因素,停止征收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移动通信用户的长途电话附加费仍按1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