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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九龙和珞璜电厂一期送出工程移交后厂网电价结算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九龙和珞璜电厂
一期送出工程移交后厂网电价结算问题的复函
(渝价[2000]562号)


重庆市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重庆电网2000年销售电价调整后九龙送出工程和珞璜电厂一期送出工程电价划分问题的函》(渝电财[2000]4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有关厂、网分开的电价原则,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和华能珞璜电厂一期送出工程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移交你司,为了便于厂、网双方的电价结算,经我局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厂、网双方结算价格如下:
  一、九龙公司结算电价:今年7月1日出台的新电价方案中,九龙公司上网电价由0.36元/千瓦时调整为0.345元/千瓦时,按其送出工程资产计算,送出工程电价相应由原来的0.03136元/千瓦时调整为0.03元/千瓦时。即:调整后的九龙公司上网电价扣减送出工程电价后,厂、网双方结算价格为0.315元/千瓦时。此价格从2000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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