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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重申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0]27号)


各地市劳动局,中央驻陕各企事业单位:
  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目前,全省十个地市的医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在推进过程中-个突出的问题是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不搞行业统筹,是这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务院文件和省政府文件多次强调这项原则。也是中央领导同志再三强调的。省政府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于今年6月初在西安召开了“中央驻陕各行业部门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煤炭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电信管理局、民航西北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西安分公司、省人行、工商行、农行、建行、中行、交通银行、省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西安证券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后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驻陕各行业部门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进-步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为认真落实这次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医改工作,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和陕政发[1999] 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切基础性保障。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国发门[1998]44号文件和陕政发[199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因此,中央驻陕各企事业单位在今年年内都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特征。国务院总理朱容基于1999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因此,为保证今年全省医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年初省政府与各地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对具。备参保条件而以种种理由推托不参加医保的中央驻陕各企事业单位,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将其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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