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0]592号 二000年九月三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渝财预外(2000)129号《关于同意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2500元/每案例。
二、区县(自治县、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1600元/每案例。
三、各级收费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审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