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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292号 2000年9月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为了加强企业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中央驻赣企业(包括我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所得税的其他企业)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统一开支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不发给职工个人的,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企业既统一开支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又发给职工个人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的,按发给个人的规定最高限额扣除。
  二、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实际开支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开支数扣除;实际开支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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