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贴息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十六)贴息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承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承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十七)为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由财政部门对接受贴息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贴息(不包括罚息部分)。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负担,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4年内还清,延长期间财政继续贴息。
(十八)贴息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安排。财政部门按季向承办银行划拨贴息资金,由贷款管理中心通知相关高校,并由学校告知学生本人。
五、贷款的回收
(十九)为保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须与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高校须将其贷款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此项手续办妥后,高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后,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方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高校应及时通知承办银行并协助承办银行办妥相关贷款手续,同时将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内容之一移交新的就读高校。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高校应协助承办银行清收贷款本息。
(二十一)学生毕业后所在就业单位、家庭有义务协助承办银行督促其偿还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承办银行。
六、其他
(二十二)各高校可参照本规定,积极筹措贴息资金,扩大贴息贷款数量,确保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二十三)逐步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违约借款人,承办银行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就读高校(专业)、就业单位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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