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贷款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根据省协调组确定的年度贴息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受理并审核省属高校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审核的贷款额度抄送承办银行,并根据承办银行发放的贴息助学贷款数量,按季向财政申报贴息经费;统一接受国内外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指导省属高校、各地开展此项管理工作,办理省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高校的主要职责: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校贴息助学贷款工作,按期向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年度贷款额度;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向同级贷款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学生及见证人的变动情况(包括转校、升学、退学及出国等);与承办银行签订贴息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协助承办银行管理贴息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归还,在学生毕业、转学、升学前协助承办银行办理学生借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完成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八)承办银行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订贴息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审核各高校报送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时向贷款管理中心及有关高校反馈贷款的发放、回收等情况;指导所属分支机构开展贴息助学贷款业务,与其他省(市)的贴息助学贷款承办银行协作,相互委托催收贷款本息;定期向省协调组反馈与贷款管理中心、高校之间的合作情况。
三、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九)贴息助学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贴息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学生每年申请、贷款管理中心每年核批、承办银行每年审批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每次申请金额不超过1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十一)承办银行负责确定贴息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高校专业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高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二)贴息助学贷款一般实行信用贷款。学生在与承办银行签订合同时,应承诺离开学校后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1年不还而又未提出展期,可由承办银行在相关媒体上披露。
(十三)承办银行应按季将已审核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及利息反馈给相应的贷款管理中心和高校,以便其配合承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四、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四)承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所读专业学制等,按规定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学生如遇特殊困难可向承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后财政不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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