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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十)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验证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收讫。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讫。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概况;
  (二)质量监督受理时间和受理时资料审查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次数、时间、内容、检查人员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四)对工程验收程序、验收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工程各方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或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建设单位,在备案表中说明理由,责令停止使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结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并报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备案表》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份数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经备案机关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该工程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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