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当自行承担政府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五、《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内容,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确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制度正式实施后填写。
  六、《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为17位,前六位为备案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第7位至第14位为备案机关收讫备案资料的日期,第15位为工程类别,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为1、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为2,其它工程为3,第16位至第17位为同一天备案工程的顺序。
  附:1、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略)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略)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四条 工程竣工的条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