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建建[2000]134号)
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一律停止发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正式下文,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委托给当地符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为避免多头管理,委托坚持一地一站的原则,由市(地级)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级(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作为市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市站领导,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
5、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争端裁决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