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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失效]

  七、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管理费名称统一改为企业综合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各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服务费按每车每月核定的营业额最高不超过9%收取(包括原签定合同和新签定合同)。我局将会同市公用事业局客运交通管理处制定企业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分档次核定各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各出租汽车企业必须将本企业经营相关资料、各项服务内容以及申请服务费收费标准上报客运交通管理处审核后送我局审定。
  八、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取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有偿使用费按车牌竞投金额分档次收取,其中:竞投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每月收取有偿使用费500元;竞投额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每月收取有偿使用费450元;竞投额10万元以下的(含企业在用牌),每月收取有偿使用费4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原签定合同和新签定合同,原合同期内低于公布标准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九、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对车辆进行的二级维护、例行保养行为,明确收费标准。有维修保养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市交委制定的机动车行业维修标准对出租汽车进行维修保养,并向司机公开各种维修保养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穗价(1995)55号文执行,即每车每季度二级维护费标准为300元;每车每月例保费为150元。如车辆例保当月进行二级维护,则不再进行车辆例保,不收例保费。企业必须按季度收取二级维护费、按月收取例保费。二级维护费、例保费必须有维修保养事实发生才能收费。
  司机可自选选择符合机动车行业维修标准、并领有市交委颁发的“广州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委托书”的维修保养厂家进行二级维护和例行保养,企业不得强制车辆在本企业所属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十、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对车辆停场的收费行为。企业应提供能停放车辆的场地(不包括马路临时保管站和公共停车场),车辆有停放事实发生才能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我局根据企业场地性质分档次制定。
  十一、明确合同保证金和司机安全行车互助金收取标准,仍按公用发(1998)98号文规定执行,即合同保证金收取最高限额为10000元/车;安全互助金最高限额为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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