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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出租汽车司机收费清理整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5日)废止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穗价[2000]177号 2000年9月20日)


各有关单位、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运营收费的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消化成品油价格上升带来的影响,保证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运作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和市政府《转发市建委、交委关于清理整顿我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问题请示的通知》(穗府办(2000)112号)精神,经9月19日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就涉及出租汽车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车每月按核定营业额的1.8‰征收降为按0.9‰征收。
  二、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车每月按核定营业额的8%征收降为按5%征收,征收后不再返还。
  三、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车每月按营业额8‰征收降为按6‰征收。
  四、出租汽车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从现行每月每车420元和460元统一为每车每月420元。
  五、合并出租汽车计价器强检和租价年审。在计价器强检站和租价年审检测站各增加互检功能,对出租汽车实行计价器与租价的同时检审。租价年审不收费;计价器强检费仍按每车每年45元/次执行,复检不得收费。
  六、简化出租汽车检审程序,改变目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的状况。在公安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和交通部门的综合性能检测合并后,我局将重新核定出租汽车检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次数,实行统一检测、统一收费。
  在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检测合并前,公安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收费和交通部门的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每年一次,收费标准分别按照我局穗价(1997)119号文和穗价(1997)31号文规定执行。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不得增加检测收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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