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全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
药店资格评审费、证书、标牌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205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固原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于2000年7月1日起在银川市实施。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4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发证,对外悬挂标志牌。鉴于制作证书、标志牌需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审查工作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经研究,同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相应的评审费、证书、标志牌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费,每个单位按500元收取。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工本费,每套按80元收取。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志牌工本费,铜牌每套按300元收取,纸牌每套按100元收取。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工作由市、县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统一组织、考核和管理。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评审费的执收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志牌由自治区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统一印制,并负责发放和管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各种证书、标志牌工本费的执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