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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

  (一)充分发挥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主要是负责区直属大型和重要骨干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和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各行业办公室主要是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法规;指导企业改革、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调节与管理, 保证国家宏观调控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做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纠纷调处及仲裁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区直属企业派驻财务总监,通过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实行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对有关企业上收自治区管理和有关中小企业下放后,自治区和各市地财政、税收基数的调整。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区直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归口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方式、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
  七、严格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资金的流失和突击进入,确保区直党政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在实施政企分开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
  (三)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捏造债权、债务, 不准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
  (四)不准抽逃企业资金。
  (五)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不准借各种名义进行公费旅游、公款吃喝。
  (六)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七)不准突击进人,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暂停提干和办理退休手续。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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