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政企分开的范围
依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范围是:
(一)实行政企分开的政府机关,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二)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主要是指政府机关直接管理的企业(包括各类直属企业、企业集团、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下同)和所办的经济实体(包括各部门自办、合办、集资办和挂靠的各类经济实体,下同)。
(三)区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和所办的经济实体,也列入这次机构改革政企分开的范围。其他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和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直属企业及所 办的经济实体,暂不列入此次机构改革政企分开范围,待开展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再同步进行改革。
(四)各类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无论原属企业或事业单位, 均列入此次机构改革政企分开范围,实行政企、政事分开,一律与政府机关(挂靠单位)脱钩。
四、实施政企分开的方法步骤
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 自治区实行政企分开的总体要求是促使国有企业收缩战线,调整布局,抓大放小,强优汰劣,实行规模经营,推进制度创新。
(一)政企分开的方法。对区直企业实施政企分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
1、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列入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将自治区各部门直属的大型和重要骨干企业以及个别现由地市管理的重要企业领导班子,交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组建集团公司,实行授权经营。对部分整体性较强,运作和管理比较规范且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可考虑组建集团公司,集团将司的领导班子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3、实行属地管理。将一批中小型企业下放当地实行属地管理。
4、组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进行国有资产运营试点。可组建一个或若干个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公司。
5、实行公司制改造。对一些行业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改组、重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组建若干个有限责任公司。
6、清理、整顿、关停。对不能正常运行、资不 抵债的企业,由各部门进行清理、停业整顿或关闭,妥善安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