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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

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的意见
(2000年9月22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9)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33号)的精神,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把企业的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推动我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此,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政企分开的内容
  实施政企分开,就是要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切实落实企业自主权。一是不再保留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综合经济部门。二是政府部门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各部门直属的各类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各部门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些企业。三是政府机关不再办经济实体,各部门已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政府部门实现脱钩。四是加强和改善国 有企业监管方式。政府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和企业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实行有效监管。
  二、实施政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实施政企分开的目标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结合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整顿,把企业的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增强企业的活力,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是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要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政府机关实现脱钩。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企业改革管理体制后,由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企业党建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抓大放小,有放有收(实施中尽量少收)。自治区主要负责管理直属大型企业和重要骨干企业,其他中小型企业一般按属地管 理的原则下放给当地管理。对现由地市管理,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个别重要企业,适当上收自治区管理。四是根据企业的规模、效益以及行业等不同情况和特点,划分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分步到位,不搞“一刀切”,力求做到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五是先清理,再调整。各部门先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移交的企业必须是能够正常经营运行的企业。如属资不抵债的企业,不能移交,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停产整顿,或关闭安置,妥善处理。属合资、集资的企业也不能移交,由原主管部门清理和妥善解决。六是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保证国有企 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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