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
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198号 2000年9月1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经2000年5月全省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规定,为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以下统称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条 财产损失的确认。企业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如果企业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但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也可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