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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
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0]192号 2000年9月1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印发的《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驻厂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赣国税发[1999]17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重点税源企业实行税收驻企管理:
  (一)上年度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上年度应纳“两税”在500万元以上的酒类企业;
  (三)股份制上市公司;
  (四)地市国税局认为需要实行税收驻企管理,且报经省国税局备案同意的其他企业。
  上述年应纳“两税”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可设税收驻企管理组(以下简称驻企组)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条 税收驻企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企人员)是企业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的征管人员,应由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中级职称资格证书、且从事税收实际征管工作3年以上的国税干部担任。设驻企组的,组长可选派副处级(或正科级)干部担任;不设驻企组的,驻企人员可选派副科级干部担任。驻企人员应专岗专职,不得兼任。
  上述人员的选派和调整,按现行国税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驻企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税收政策。及时准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切实做到依法治税。
  (二)税源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准确掌握生产、销售、资金、税收等动向,做好税源分析和预测,帮助企业改善财务管理。
  (三)纳税申报管理。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等相关资料。
  (四)发票管理。掌握并检查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税款入库管理。核查并督促企业应缴税款及时入库,防止出现多征少征、错库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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